【司法覆核】黎智英指國安委拒向英大狀發簽證越權 高院拒絕司法覆核許可申請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23/05/19 12:52

最後更新: 2023/05/19 12: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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黎智英指國安委拒向英大狀發簽證越權,高院拒批司法覆核許可申請。 (資料圖片)

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涉違《港區國安法》一案,早前獲高院批准由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辯護,政府其後提請人大釋法。黎早前入稟高院,要求法庭頒令釋法不影響法庭決定,並申請司法覆核許可,要求法庭聲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早前作建議後,入境處拒批Tim Owen工作簽證屬越權,聆訊早前高院進行。法官今(19日)頒下判詞指,由於在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下,特區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,國安委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,遂駁回是次司法覆核許可申請。

申請人黎智英,答辯人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(下稱國安委)、入境處處長及律政司司長。

首席法官潘兆初於判詞指,本案基本爭論為特區法院是否對國安委在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下的工作具有司法管轄權。法官指,在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2條及14條一併解讀下,可見國安委直接接受中央政府的控制,其工作不受法院干涉,以及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。

法官又指,國安委在上述條文下的職責專屬中央政府,監督國安委的權力為中央政府專有,故此地方行政區域的法院並不獲賦予任何權力。而且國安委職能均是法院職能範圍以外,法院並沒有相關培訓或專業知識處理事宜。

法官又指,申請人有關越權的說法完全錯誤,法院對國安委在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下的工作不獲賦予任何司法管轄權,故根本不存在上述條文令法院失去對國安委的監督管轄權。

法官又指,申請人又指若國安委不受司法覆核便不能控制其工作,惟國安委需受中央政府控制。法官又指,申請人稱在欠缺法院的牽制下國安委或濫用權力,法官形容這是非常極端及脫離現實的例子,又指這些憑空想像而危言聳聽的評論並不能接受。

法官又指,在早前人大常委會就《港區國安法》的釋法下,入境處處長應當嚴格準確地執行國安委的決定,故處長為此目的而作出的決定,屬合法行使權力。

法官指,人大釋法又規定若法院未有就Tim Owen的專案認許向特首提出及取得證明書,國安委須判斷由Tim Owen 代表申請人會否存在引發國家安全風險的可能性,這正反映國安委在《港區國安法》下的權力範圍。

法官指,由於在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下,特區法院對國安委的工作沒有司法管轄權,國安委的決定亦不受司法覆核,遂駁回是次司法覆核許可申請。

法官又指早前申請人及答辯人均同意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被駁回後,申請人就人大釋法不影響早前獲准聘用Tim Owen之判決的申請會成為學術討論,遂一併駁回兩案申請。

申請人早前陳詞指,國安委給予入境處之建議,並非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下所列的職能,國安委是次決定屬越權,有可爭辯之處。

申請人認為若國安委凌駕於香港特區政府,最極端的情況是,國安委認為在場人士危害國安下,可將所有人監禁或凍結眾人的資產。

答辯人則指,《港區國安法》第14條下,國安委有權就案件欠缺行政長官的證明書的情況下,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,並同意國安委有權就海外律師一事作建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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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梁錦麟